本公司為許可登記室內裝修業合法廠商
擁有經濟部商業登記證‧
營建署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執照‧
營建署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人員執照‧
勞動部裝潢木工乙級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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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舊有建築物分間牆得否採用耐燃二級之壁紙改善乙案 ‧ 
發布日期:2001-03-08
內政部90.3.8台九十內營字第9003480號函
查耐燃壁紙及耐燃壁布為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其耐燃性能之檢驗標準以經濟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經八八標檢字第八八八九五○三四號公告之「耐燃壁裝材料耐燃性能暫行規範」實施。復查該暫行規範,係將壁紙、壁布以上開規範規定之接著劑分別黏貼於耐燃一級及耐燃二級之試驗基材(分別為纖維水泥板及石膏板)上,再依據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檢驗,又依同規範節次44.2規定「耐燃標示應包括壁紙使用於耐燃一級之基材耐燃級數及使用於耐燃二級基材之耐燃級數」,即該檢驗合格證書所載之耐燃標示,係顯示耐燃一級及耐燃二級之認驗基材以前揭規範規定之接著劑黏貼壁紙或壁布後之耐燃等級變化。是檢驗合格證書上有關壁紙、壁布之耐燃等級標示,不得比照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等建築法規所稱之不燃材料、耐火板或耐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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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內部裝修限制事宜乙案 ‧ 
發布日期:2005-08-01
內政部營建署94.08.01.營署建管字第0940034952號函
一、按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規定,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規定。關於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依上開規定,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應依本規則各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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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綠建材之檢討範圍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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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裝修業是否須經許可案 ‧   發布日期:1996-09-23 
內政部85.9.23台內營字第8506538號函
查室內裝修業為係指經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登記,具備專業設計或施工技術人員,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廠商,應屬公司法第十七條及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之許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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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檔案: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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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院函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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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至twitter
有關為因應室內裝修與公共安全檢查問題,建請研商修法改進作業之可行性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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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部核發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適用範圍,與職訓局所核發「建築物室內設計技術士」與「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技術士」甲乙級證書效力之差異性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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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函詢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相關規定乙案 ‧ 
發布日期:2005-08-10
內政部94.08.10台內營字第0940085136號函
一、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點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及「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分別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及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第3項所明文規定。故有關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或變更使用,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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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未登記經營「室內裝修業」之業務,其公司名稱可否標示「裝修」字樣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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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5-12-05
內政部94.12.05.台內營字第0940087513號函
按「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77條之2第3項規定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備具申請書,檢附前項規定之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其名稱並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分別為建築法第77條之2第3項、第95條之1第2項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所規定,合先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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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會陳為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列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資格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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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0-02-01
內政部營建署99.02.01營署建管字第0992901842號函
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21小時以上者。其為領得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者,應分別增加40小時及60小時以上,有關混凝土、金屬工程、疊砌、粉刷、防水隔熱、面材舖貼、玻璃與壓克力按裝、油漆塗裝、水電工程及工程管理等訓練課程。」、「專業技術人員向內政部申領登記證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或前二條規定之技術士證及講習結業證書。」分別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5條及第16條第1項有所明文,是前開規定業已訂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資格及申領登記證方式。貴會所陳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取得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資格一節,按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者,若為營造業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或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者,自得依上開辦法規定參加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之訓練取得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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