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內政部97 年4 年10 日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 號令訂定,自97 年7 月1 日生效
內政部97 年12 年19 日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 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 年11 年16 日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 號令修正,自102 年1 月1 日施行
內政部103 年12 月1 日台內營字第1030813014 號令修正,自104 年1 月1 日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101 依據⋯⋯⋯⋯⋯⋯⋯⋯⋯⋯⋯⋯⋯⋯⋯⋯⋯⋯⋯⋯⋯⋯⋯⋯⋯01
102 適用範圍⋯⋯⋯⋯⋯⋯⋯⋯⋯⋯⋯⋯⋯⋯⋯⋯⋯⋯⋯⋯⋯⋯⋯01
103 一般事項說明⋯⋯⋯⋯⋯⋯⋯⋯⋯⋯⋯⋯⋯⋯⋯⋯⋯⋯⋯⋯⋯01
104 用語定義⋯⋯⋯⋯⋯⋯⋯⋯⋯⋯⋯⋯⋯⋯⋯⋯⋯⋯⋯⋯⋯⋯⋯01
105 參考附錄⋯⋯⋯⋯⋯⋯⋯⋯⋯⋯⋯⋯⋯⋯⋯⋯⋯⋯⋯⋯⋯⋯⋯02
第二章 無障礙通路
201 適用範圍⋯⋯⋯⋯⋯⋯⋯⋯⋯⋯⋯⋯⋯⋯⋯⋯⋯⋯⋯⋯⋯⋯⋯03
202 通則⋯⋯⋯⋯⋯⋯⋯⋯⋯⋯⋯⋯⋯⋯⋯⋯⋯⋯⋯⋯⋯⋯⋯⋯⋯03
203 室外通路⋯⋯⋯⋯⋯⋯⋯⋯⋯⋯⋯⋯⋯⋯⋯⋯⋯⋯⋯⋯⋯⋯⋯04
204 室內通路走廊⋯⋯⋯⋯⋯⋯⋯⋯⋯⋯⋯⋯⋯⋯⋯⋯⋯⋯⋯⋯⋯05
205 出入口⋯⋯⋯⋯⋯⋯⋯⋯⋯⋯⋯⋯⋯⋯⋯⋯⋯⋯⋯⋯⋯⋯⋯⋯06
206 坡道⋯⋯⋯⋯⋯⋯⋯⋯⋯⋯⋯⋯⋯⋯⋯⋯⋯⋯⋯⋯⋯⋯⋯⋯⋯11
207 扶手⋯⋯⋯⋯⋯⋯⋯⋯⋯⋯⋯⋯⋯⋯⋯⋯⋯⋯⋯⋯⋯⋯⋯⋯⋯14
第三章 樓梯
301 通則⋯⋯⋯⋯⋯⋯⋯⋯⋯⋯⋯⋯⋯⋯⋯⋯⋯⋯⋯⋯⋯⋯⋯⋯⋯16
302 樓梯設計⋯⋯⋯⋯⋯⋯⋯⋯⋯⋯⋯⋯⋯⋯⋯⋯⋯⋯⋯⋯⋯⋯⋯16
303 梯級⋯⋯⋯⋯⋯⋯⋯⋯⋯⋯⋯⋯⋯⋯⋯⋯⋯⋯⋯⋯⋯⋯⋯⋯⋯18
II
304 扶手與欄杆⋯⋯⋯⋯⋯⋯⋯⋯⋯⋯⋯⋯⋯⋯⋯⋯⋯⋯⋯⋯⋯⋯20
305 警示設施⋯⋯⋯⋯⋯⋯⋯⋯⋯⋯⋯⋯⋯⋯⋯⋯⋯⋯⋯⋯⋯⋯⋯21
306 戶外平台階梯⋯⋯⋯⋯⋯⋯⋯⋯⋯⋯⋯⋯⋯⋯⋯⋯⋯⋯⋯⋯⋯21
第四章 昇降設備
401 適用範圍⋯⋯⋯⋯⋯⋯⋯⋯⋯⋯⋯⋯⋯⋯⋯⋯⋯⋯⋯⋯⋯⋯⋯22
402 一般規定⋯⋯⋯⋯⋯⋯⋯⋯⋯⋯⋯⋯⋯⋯⋯⋯⋯⋯⋯⋯⋯⋯⋯22
403 引導標誌⋯⋯⋯⋯⋯⋯⋯⋯⋯⋯⋯⋯⋯⋯⋯⋯⋯⋯⋯⋯⋯⋯⋯22
404 昇降機出入平台(停靠處)⋯⋯⋯⋯⋯⋯⋯⋯⋯⋯⋯⋯⋯⋯⋯23
405 昇降機門⋯⋯⋯⋯⋯⋯⋯⋯⋯⋯⋯⋯⋯⋯⋯⋯⋯⋯⋯⋯⋯⋯⋯24
406 昇降機廂⋯⋯⋯⋯⋯⋯⋯⋯⋯⋯⋯⋯⋯⋯⋯⋯⋯⋯⋯⋯⋯⋯⋯24
第五章 廁所盥洗室
501 適用範圍⋯⋯⋯⋯⋯⋯⋯⋯⋯⋯⋯⋯⋯⋯⋯⋯⋯⋯⋯⋯⋯⋯⋯27
502 通則⋯⋯⋯⋯⋯⋯⋯⋯⋯⋯⋯⋯⋯⋯⋯⋯⋯⋯⋯⋯⋯⋯⋯⋯⋯27
503 引導標誌⋯⋯⋯⋯⋯⋯⋯⋯⋯⋯⋯⋯⋯⋯⋯⋯⋯⋯⋯⋯⋯⋯⋯27
504 廁所⋯⋯⋯⋯⋯⋯⋯⋯⋯⋯⋯⋯⋯⋯⋯⋯⋯⋯⋯⋯⋯⋯⋯⋯⋯28
505 馬桶及扶手⋯⋯⋯⋯⋯⋯⋯⋯⋯⋯⋯⋯⋯⋯⋯⋯⋯⋯⋯⋯⋯⋯29
506 小便器⋯⋯⋯⋯⋯⋯⋯⋯⋯⋯⋯⋯⋯⋯⋯⋯⋯⋯⋯⋯⋯⋯⋯⋯31
507 洗面盆⋯⋯⋯⋯⋯⋯⋯⋯⋯⋯⋯⋯⋯⋯⋯⋯⋯⋯⋯⋯⋯⋯⋯⋯32
第六章 浴室
601 適用範圍⋯⋯⋯⋯⋯⋯⋯⋯⋯⋯⋯⋯⋯⋯⋯⋯⋯⋯⋯⋯⋯⋯⋯34
602 通則⋯⋯⋯⋯⋯⋯⋯⋯⋯⋯⋯⋯⋯⋯⋯⋯⋯⋯⋯⋯⋯⋯⋯⋯⋯34
603 浴缸⋯⋯⋯⋯⋯⋯⋯⋯⋯⋯⋯⋯⋯⋯⋯⋯⋯⋯⋯⋯⋯⋯⋯⋯⋯34
604 淋浴間⋯⋯⋯⋯⋯⋯⋯⋯⋯⋯⋯⋯⋯⋯⋯⋯⋯⋯⋯⋯⋯⋯⋯⋯35
第七章 輪椅觀眾席位
701 適用範圍⋯⋯⋯⋯⋯⋯⋯⋯⋯⋯⋯⋯⋯⋯⋯⋯⋯⋯⋯⋯⋯⋯⋯38
702 通則⋯⋯⋯⋯⋯⋯⋯⋯⋯⋯⋯⋯⋯⋯⋯⋯⋯⋯⋯⋯⋯⋯⋯⋯⋯38
703 空間尺寸⋯⋯⋯⋯⋯⋯⋯⋯⋯⋯⋯⋯⋯⋯⋯⋯⋯⋯⋯⋯⋯⋯⋯40
704 配置⋯⋯⋯⋯⋯⋯⋯⋯⋯⋯⋯⋯⋯⋯⋯⋯⋯⋯⋯⋯⋯⋯⋯⋯⋯40
III
第八章 停車空間
801 適用範圍⋯⋯⋯⋯⋯⋯⋯⋯⋯⋯⋯⋯⋯⋯⋯⋯⋯⋯⋯⋯⋯⋯⋯42
802 通則⋯⋯⋯⋯⋯⋯⋯⋯⋯⋯⋯⋯⋯⋯⋯⋯⋯⋯⋯⋯⋯⋯⋯⋯⋯42
803 引導標誌⋯⋯⋯⋯⋯⋯⋯⋯⋯⋯⋯⋯⋯⋯⋯⋯⋯⋯⋯⋯⋯⋯⋯42
804 汽車停車位⋯⋯⋯⋯⋯⋯⋯⋯⋯⋯⋯⋯⋯⋯⋯⋯⋯⋯⋯⋯⋯⋯43
805 機車停車位及出入口⋯⋯⋯⋯⋯⋯⋯⋯⋯⋯⋯⋯⋯⋯⋯⋯⋯⋯44
第九章 無障礙標誌
901 適用範圍⋯⋯⋯⋯⋯⋯⋯⋯⋯⋯⋯⋯⋯⋯⋯⋯⋯⋯⋯⋯⋯⋯⋯45
902 通則⋯⋯⋯⋯⋯⋯⋯⋯⋯⋯⋯⋯⋯⋯⋯⋯⋯⋯⋯⋯⋯⋯⋯⋯⋯45
第十章 無障礙客房
1001 適用範圍 ⋯⋯⋯⋯⋯⋯⋯⋯⋯⋯⋯⋯⋯⋯⋯⋯⋯⋯⋯⋯⋯⋯46
1002 通則 ⋯⋯⋯⋯⋯⋯⋯⋯⋯⋯⋯⋯⋯⋯⋯⋯⋯⋯⋯⋯⋯⋯⋯⋯46
1003 衛浴設備空間 ⋯⋯⋯⋯⋯⋯⋯⋯⋯⋯⋯⋯⋯⋯⋯⋯⋯⋯⋯⋯46
1004 設置尺寸 ⋯⋯⋯⋯⋯⋯⋯⋯⋯⋯⋯⋯⋯⋯⋯⋯⋯⋯⋯⋯⋯⋯46
1005 房間內求助鈴 ⋯⋯⋯⋯⋯⋯⋯⋯⋯⋯⋯⋯⋯⋯⋯⋯⋯⋯⋯⋯47
IV
參考附錄
附錄1 基本尺寸
A101 適用範圍⋯⋯⋯⋯⋯⋯⋯⋯⋯⋯⋯⋯⋯⋯⋯⋯⋯⋯⋯⋯⋯⋯⋯48
A102 輪椅⋯⋯⋯⋯⋯⋯⋯⋯⋯⋯⋯⋯⋯⋯⋯⋯⋯⋯⋯⋯⋯⋯⋯⋯⋯48
附錄2 其他設施
A201 適用範圍⋯⋯⋯⋯⋯⋯⋯⋯⋯⋯⋯⋯⋯⋯⋯⋯⋯⋯⋯⋯⋯⋯⋯53
A202 基地內路緣坡道⋯⋯⋯⋯⋯⋯⋯⋯⋯⋯⋯⋯⋯⋯⋯⋯⋯⋯⋯⋯53
A203 輪椅昇降台⋯⋯⋯⋯⋯⋯⋯⋯⋯⋯⋯⋯⋯⋯⋯⋯⋯⋯⋯⋯⋯⋯53
A204 結帳櫃檯及服務台⋯⋯⋯⋯⋯⋯⋯⋯⋯⋯⋯⋯⋯⋯⋯⋯⋯⋯⋯55
A205 其他⋯⋯⋯⋯⋯⋯⋯⋯⋯⋯⋯⋯⋯⋯⋯⋯⋯⋯⋯⋯⋯⋯⋯⋯⋯57
附錄3 設施設計指引
A301 適用範圍⋯⋯⋯⋯⋯⋯⋯⋯⋯⋯⋯⋯⋯⋯⋯⋯⋯⋯⋯⋯⋯⋯⋯60
A302 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60
1
第一章總則
101 依據
本規範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 條第2 項規定訂定之。
102 適用範圍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依本規範規定。但經檢附申請書及評估報告或其他
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其設計得不適用本規範一部
或全部之規定。
103 一般事項說明
103.1 尺寸:本規範中未註明「最大」、「最小」或「限定範圍」﹙如3-5 公分﹚
者,所有該項尺寸的誤差不得大於3%。
103.2 圖表:本規範所有圖表,除非特別註明者,皆為規定之一部份。
104 用語定義
104.1 行動不便者: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體障礙、視障、
聽障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受
限者,如孕婦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
104.2 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
件,使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無障礙設施
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
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
等。
104.3 無障礙設備: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
及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如昇降機之語音設備、廁所之扶手、有
拉桿之水龍頭等。
104.4 無障礙通路:符合本規範規定的室內或室外之連續通路可使行動不便者
2
獨立進出及通行。
104.5 動力輔助門:使用動力機制來操作及控制的門。
104.6 點字系統:可憑觸覺感知提供視覺障礙者辨識資訊之文字符號。
104.7 路緣坡道:穿過路緣石或是建在其上的短坡道。
104.8 標誌:由陳列的文字、符號、觸覺裝置或是圖畫所組成的建築構件,用
以傳達資訊。
104.9 觸覺資訊:可經由觸覺感知傳達資訊之方式。
104.10 引導設施:指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施,以引導
其行進方向或協助其界定通路位置或注意前行路況。例:藉由觸覺、語音、
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組成,達到引導視覺障礙者之功能。
104.11 引導標誌: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與使用相關設施之延續與不中
斷的方向引導標誌,應可清楚辨識,並與行進方向垂直。
105 參考附錄
參考附錄提供設計者參考,具指導性質,非屬強制性規定。
3
第二章無障礙通路
201 適用範圍
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通路者,其通路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202 通則
202.1 組成: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室
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昇降台等。
202.2 高低差:高低差在0.5 公分至3 公分
者,應作1/2 之斜角處理,高低差在0.5
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圖202.2);高
低差大於3 公分者,應設置符合本規範
之「坡道」、「昇降設備」或「輪椅昇降
台」。
202.3 地面:通路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
202.4 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之特別規定
202.4.1 適用對象:建築基地內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僅
供住宅使用者。
202.4.2 組成:其地面層無障礙通路,僅須設置室外通路。
202.4.3 設有騎樓者:其室外通路得於騎樓與道路邊界至少設置一處坡道,經
由騎樓通達各棟出入口。
202.4.4 免設置:位於山坡地,或其臨接道路之淹水潛勢高度達50 公分以上,
且地面層須自基地地面提高50 公分以上者,或地面層設有室內停車位
者,或建築基地未達10 個住宅單位者,得免設置室外通路。
圖202.2
4
202.4.5 部分設置:建築基地具10 個以上、未達50 個住宅單位者,應至少有
1/10 個住宅單位設置室外通路。其計算如有零數者,應再增加1 個住宅
單位設置室外通路。
203 室外通路
203.1 適用範圍
建築線(道路或人行道)至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或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設
有引導設施之通路,作為無障礙通路之室外通路應符合本點規定。
203.2 室外通路設計
203.2.1 引導標誌:室外無障礙通路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必須於室
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之方向。
203.2.2 坡度:地面坡度不得大於1/15;但202.4 獨棟或連棟之建築物其地面
坡度不得大於1/10,超過者須依206 節規定設置坡道。且二不同方向之
坡道交會處應設置平台,該平臺之坡度不得大於1/50。
203.2.3 淨寬:通路淨寬不得小於130 公分;但202.4 獨棟或連棟之建築物其
通路淨寬不得小於90 公分。
203.2.4 排水:無遮蓋戶外通路應考慮排水,可
往路拱兩邊排水,洩水坡度1/100 - 2/100
(圖203.2.4)。
203.2.5 開口:通路130 公分範圍內,應儘量不
設置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如需設置,其水
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在主要行進之方向,開口
不得大於1.3 公分(圖203.2.5)。
圖203.2.4
圖203.2.5
5
圖204.2.2
203.2.6 突出物限制:通路淨高不得小於200 公
分,地面起60-200 公分之範圍,不得有10
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如為必要設置之
突出物,應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圖
203.2.6)。
203.2.7 室外通路警示設施特別規定:室外通路設有坡道,並於側邊設有階梯
時,為利視障者使用,應依305.1 設置終端警示設施,其寬度不得小於
130 公分或該階梯寬度。
204 室內通路走廊
204.1 適用範圍
無障礙通路之室內通路走廊,應符合本節規定。
204.2 室內通路走廊設計
204.2.1 坡度:地面坡度不得大於1/50,如大於
1/50 應依206 節規定設置坡道。
204.2.2 寬度:通路走廊寬度不得小於120 公
分,走廊中如有開門,則去除門扇開啟之
空間後,其寬度不得小於120 公分(圖
204.2.2)。
圖203.2.6
6
204.2.3 迴轉空間:寬度小於150 公分之走廊,每隔10 公尺、通路走廊盡頭或
距盡頭3.5 公尺以內,應有一150 公分×150 公分以上之迴轉空間。
204.2.4 突出物限制:室內通路走廊淨高不得
小於190 公分;兩邊之牆壁,由地面起
60 公分至190 公分以內,不得有10 公分
以上之懸空突出物,如為必要設置之突
出物,應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圖
204.2.4﹚。
205 出入口
205.1 適用範圍
無障礙通路上之出入口、驗﹙收﹚票口及門之設計應符合本節規定。
205.2 出入口
205.2.1 通則: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 公分之範圍內應平整、堅硬、防滑,不
得有高差,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205.2.2 避難層出入口: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平台淨寬與出入口同寬,且不
得小於150 公分,淨深亦不得小於150 公分,且坡度不得大於1/50。地
面順平避免設置門檻,外門可考慮設置溝槽防水(蓋版開口在主要行進方
向之開口寬度應小於1.3 公分,圖203.2.5),若設門檻時,應為3 公分
以下,且門檻高度在0.5 公分至3 公分者,應作1/2 之斜角處理,高度在
0.5 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
205.2.3 室內出入口:門扇打開時,地面應平順不得設置門檻,且門框間之距
離不得小於90 公分;另折疊門應以推開後,扣除折疊之門扇後之距離不
圖204.2.4
7
得小於80 公分(圖205.2.3)。
205.2.4 操作空間:單扇門側邊應留設適當之操作空間,其操作空間因門扇開
啟之方式及到達門之方向不同而異,分別標示其所需之操作空間。
圖205.2.4.1 推拉門操作空間
圖205.2.3
折疊門
8
圖 205.2.4.2 推開門之操作空間
9
圖205.2.4.3 無門扇之開口所需之操作空間
圖205.2.4.4 風除室所需之操作空間
10
205.3 驗(收)票口
淨寬不得小於80 公分,前後地板面應順平,且地板面坡度不得大於1/50。
205.4 門
205.4.1 開門方式:不得使用旋轉門,若使用自動門,必須使用水平推拉式,
且應設有當門受到物體或人的阻礙時,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的裝置,
此裝置應透過感應到地板面15∼25 公分及50∼75 公分處之障礙物來啟
動。
205.4.2 門扇:若門扇或牆版為整片透明玻璃,
應於地面120 公分至150 公分處設置告知
標示(圖205.4.2)。
205.4.3 門把:應設置於地板上75-85 公分處(圖205.4.3.1),且門把應採用
容易操作之型式,不得使用喇叭鎖﹙圖205.4.3.2﹚。
門把型式
圖205.4.3.1 圖205.4.3.2
圖205.4.2
透明玻璃門
告知標示
設置處
120
150
扶手


75-85
11
206 坡道
206.1 適用範圍
在無障礙通路上,上下平台高低差超過3 公分,或連續5 公尺坡度超過
1/15 之斜坡,應設置符合本節規定之坡道。
206.2 坡道設計
206.2.1 引導標誌:坡道儘量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入口處,若未設置於主要入口
處者,應於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
206.2.2 寬度:坡道淨寬不得小於90 公分;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即未另設樓
梯﹚,則淨寬不得小於150 公分。
206.2.3 坡度:坡道之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不得大於1/12;高低差小
於20 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惟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高低差 20 公分以下 5 公分以下 3 公分以下
坡度 1/10 1/5 1/2
206.2.4 地面:坡道地面應平整(不得設置導盲磚或其他妨礙輪椅行進之舖
面)、堅固、防滑。
206.3 平台
206.3.1 端點平台:坡道起點及終點,應設置長、寬各150 公分以上之平台,
且該平台之坡度不得大於1/50﹙圖206.3.1﹚。
206.3.2 中間平台:坡道每高差75 公分,應設置長度至少150 公分之平台(圖
206.3.1),平台之坡度不得大於1/50。
圖206.3.1
平台 平台
每高差75 公分設一平台
12
206.3.3 轉彎平台:坡道方向變換處應設置長寬各150 公分以上之平台,該平
台之坡度不得大於1/50,坡道因轉彎角度不同其平台設置方式亦不同(圖
206.3.3.1-圖206.3.3.3)。
206.4 防護設施
206.4.1 坡道邊緣防護:高低差大於20 公分者,未鄰牆壁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
不得小於高度5 公分之防護緣,該防護緣在坡道側不得突出於扶手之垂
直投影線外﹙圖206.4.1.1﹚;或設置與地面淨距離不得大於5 公分之防
護桿(板)(圖206.4.1.2)。
圖206.3.3.1 坡道90゜轉彎圖206.3.3.2 坡道迴轉
圖206.3.3.3 坡道轉彎角度大於90°
圖206.4.1.1 圖206.4.1.2
13
206.4.2 護欄:坡道高於鄰近地面75 公分時,未臨牆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高度
不得小於110 公分之防護欄;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120 公分(圖
206.4.2)。
206.5 扶手
206.5.1 設置規定:高低差大於20 公分之坡道,兩側皆應設置符合本規範規定
之連續性扶手。扶手無需設置30 公分以上之水平延伸。
206.5.2 扶手高度:設單道扶手者,地面至扶手上緣高度為75 公分;設雙道扶
手者,高度分別為85 公分、65 公分(圖206.5.2)。
圖206.4.2
圖206.5.2
14
207 扶手
207.1 適用範圍
無障礙設施需設置扶手者,其扶手設計應符合本節規定。
207.2 通則
207.2.2 扶手形狀:可為圓形、橢圓形,圓形直
徑約為2.8-4 公分,其他形狀者,外緣周
邊長9-13 公分﹙圖207.2.2﹚。
207.2.3 表面:扶手表面及靠近之牆壁應平整,
不得有突出或勾狀物。
207.3 扶手設置
207.3.1 堅固:扶手應設置堅固,除廁所特別設計之活動扶手外,皆需穩固不
得搖晃,且扶手接頭處應平整,不可有銳利之突出物。
207.3.2 與壁面距離:扶手若鄰近牆壁,應
與壁面保留3-5 公分之間隔( 圖
207.3.2)。
207.3.3 高度:單層扶手之上緣與地板面之距離
應為75 公分。雙層扶手上緣高度分別為
65 公分及85 公分,若用於小學,高度則
各降低10 公分(圖207.3.3)。
圖207.2.2
圖207.3.3
圖207.3.2
15
207.3.4 端部處理:扶手端部應作防勾撞處理(圖207.3.4),並視需要設置可
供視障者辨識之資訊或點字。
圖 207.3.4
16
圖302.1
第三章樓梯
301 通則
301.1 樓梯形式:不得設置旋轉式及梯級間無垂
直板之露空式樓梯(圖301.1)。
301.2 地板表面:樓梯平台及梯級表面應採用
防滑材料。
301.3 戶外樓梯:無頂蓋之戶外樓梯及樓梯入口
應注意排水,避免行走表面積水,且落水
口不得設置於樓梯動線上。若樓梯動線上
有落水口,則開口不得大於1.3 公分。
302 樓梯設計
302.1 樓梯底版高度: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
面淨高未達190 公分部份應設防護設施
(可使用格柵、花台或任何可提醒視障者
之設施)(圖302.1)。
圖301.1
17
302.2 樓梯轉折設計:樓梯往上之梯級部份,起始之梯級應退至少一階。但扶
手符合平順轉折,且平台寬度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圖302.2)。樓梯
梯級鼻端至樓梯間過梁之垂直淨距離應不得小於190 公分。
302.3 樓梯平台:不得有梯級或高低差。
303 梯級
303.1 級高及級深:樓梯上所有梯級之級高及級
深應統一,級高﹙R﹚需為16 公分以下,
級深﹙T﹚不得小於26 公分﹙圖303.1﹚,
且55 公分≦2 R + T≦65 公分。
303.2 梯級鼻端:梯級突沿的彎曲半徑不
得大於1.3 公分﹙圖303.2.1﹚,且
超出踏板的突沿應將突沿下方作成
斜面,該突出之斜面不得大於2 公
分﹙圖303.2.2﹚。
圖 303.1
R 最大16 公分
T 最小26 公分
圖302.2
圖303.2.1
圓角處理彎曲半徑
不得大於1.3 公分
18
303.3 防滑條:梯級邊緣之水平踏面部份應
作防滑處理,且應與踏步平面順平(圖
303.3)。
303.4 防護緣: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應設置高出梯級5 公分以上之防護緣﹙圖
303.4﹚。
圖 303.3
圖303.4
防滑條與踏面順平
圖303.2.2
此部分不可突出
19
303.5 特別規定
303.5.1 適用對象:第2 層以上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
240 平方公尺以下者。
303.5.2 級高及級深:樓梯上所有梯級之級高及
級深應統一,級高﹙R﹚需為18 公分以下,
級深﹙T﹚不得小於24 公分﹙圖303.5.2﹚,
且55 公分≦2 R + T≦65 公分。
304 扶手與欄杆
304.1 扶手:樓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
高度75-85 公分之扶手(圖304.1)
或雙道扶手﹙高65 公分及85 公
分﹚,除下列情形外該扶手應連續
不得中斷。二平台﹙或樓板﹚間之
高差在20 公分以下者,得不設扶
手;另樓梯之平台外側扶手得不連
續。
圖304.1
圖303.5.2
R 最大18 公分
T 最小24 公分
20
304.2 水平延伸:樓梯兩端扶手應水平延伸30 公分以上(圖304.1、圖
304.2.1),並作端部防勾撞處理﹙圖207.3.4﹚,扶手水平延伸,不得突
出於走道上(圖304.2.2);另中間連續扶手,於平台處得不需水平延伸。
305 警示設施
305.1 終端警示:距梯級終端30 公分處,應設置深度30-60 公分,顏色且質地
不同之警示設施(圖305.1)。樓梯中間之平台不需設置警示設施。
圖 304.2.1 圖304.2.2
最小30 走廊
最小30
21
306 戶外平台階梯
戶外平台階梯之寬度在6 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梯級級高之
設置應符合303.1 之規定,扶手之設置應符合304 節之規定。
圖305.1
22
第四章昇降設備
401 適用範圍
無障礙垂直通路中使用之昇降機,其出入平台及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相
關設施應依本章規定設置。
402 一般規定
無障礙昇降機與群管理控制下之一般昇降機之呼叫按鈕必須分別設置,
並得以相鄰兩座無障礙昇降機為群管理控制。
403 引導標誌
403.1 入口引導:建築物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
彎處應設置無障礙昇降機方向指引。
403.2 昇降機引導: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
前方30 公分處之地板,應作30 公分×60
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圖403.2)。
403.3 主要入口樓層標誌:主要入口樓層
之昇降機應設置以下無障礙標誌
403.3.1 突出牆壁:垂直牆面、突出式之
無障礙標誌, 其下緣應距地板面
200-220 公分,尺寸不得小於15 公分
(圖403.3.1)。
圖403.2
圖403.3.1
最小15
200-220
23
403.3.2 平行牆面:平行固定於牆面之無障礙標
誌,其下緣應距地板面180-200 公分處,尺
寸不得小於10 公分(圖403.3.2)。
404 昇降機出入平台﹙停靠處﹚
404.1 輪椅迴轉空間:昇降機出入口之樓地板應
無高差,且坡度不得大於1/50,並留設
不得小於直徑1.5 公尺之淨空間。
404.2 昇降機呼叫鈕:梯廳及門廳內應設置2
組呼叫鈕,呼叫鈕最小的尺寸應為長寬
各2 公分以上,或直徑2 公分以上。上
組呼叫鈕左邊應設置點字,下組呼叫鈕
之中心線距樓地板面85-90 公分,下組
呼叫鈕上方適當位置應設置長寬各5 公
分之無障礙標誌(圖404.2)。
404.3 昇降機入口的觸覺裝置:在昇降機各樓乘場
入口兩側之門框或牆柱上應裝設觸覺裝置及顯
示樓層的數字、點字符號,單一浮凸字時,長
寬各8 公分以上。二個或二個以上浮凸字時,
每一個浮凸字尺寸,應寬6 公分、長8 公分以
上,標誌之中心點應位於樓地板面上方135 公
分,且標示之數字需與底板的顏色有明顯不同
﹙圖404.3﹚。
圖404.3
24
405 昇降機門
405.1 昇降機門:昇降機門應水平方向開啟,並為自動開關方式。如果門受到
物體或人的阻礙時,昇降機門應設有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的裝置,此裝
置應透過感應到地板面15∼25 公分及50∼75 公分處之障礙物來啟動。
405.2 關門時間:梯廳昇降機到達時,門開啟至關閉之時間不應少於5 秒鐘;
若由昇降機廂內按鈕開門,昇降機門應維持完全開啟狀態至少5 秒鐘。
405.3 昇降機出入口:昇降機出入口處之樓地板面,應與機廂地板面保持平整,
其與機廂地板面之水平間隙不得大於3.2 公分。
406 昇降機廂
406.1 機廂尺寸: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機廂之深度不得小於135 公分
﹙ 不需扣除扶手佔用之空間﹚ ( 圖
406.1);但集合住宅昇降機門的淨寬度
不得小於80 公分。
406.2 扶手:機廂內至少兩側牆面應設置扶手,扶手之設置應符合207 節之規
定。但固定方式得不受本規範圖207.2.2 之限制。
406.3 後視鏡:面對機廂之後側壁應設置安全玻璃之後視鏡(若後側壁為鏡面
不銹鋼或類似材質得免之)或懸掛式之廣角鏡(寬30-35 公分,高20 公分
以上),後視鏡之下緣距機廂地面85 公分,寬度不得小於出入口淨寬,高
度大於90 公分。
406.4 輪椅乘坐者操作盤:操作盤按鍵應包括緊急事故通報器、各通達樓層及
開、關等按鍵。若為多排按鈕,最上層標有樓層指示的按鈕中心線距機廂
地面不得大於120 公分,﹙如設置位置不足,得放寬至130 公分﹚,且最下
層按鈕之中心線距機廂地板面85 公分;若為單排按鈕,其樓層按鈕之中
圖406.1
25
心線距機廂地板面不得高於85 公分;操作盤距機廂入口壁面之距離不得
小於30 公分、入口對側壁面之距離不得小於20 公分﹙圖406.4﹚。
406.5 按鈕:按鈕之最小尺寸至少應為2 公分,按
鈕間之距離不得小於1 公分,其標示之數字
需與底板的顏色有明顯不同,且不得使用觸
控式按鈕﹙圖406.5﹚。
406.6 點字標示:點字標示應設於一般操作盤﹙直式操作盤﹚按鈕左側,﹙30
層以上之建築物,若設置位置不足,可設在適當位置﹚。點字標示詳如表
406.6﹙其中★表示避難層﹚。表406.6 規定以外之點字標示,以注音符號
版本點字標示。
圖406.5
圖406.4
26
406.7 語音系統:機廂內應設置語音系統以報知樓層數、行進方向及開關情形。
406.8 集合住宅昇降機:集合住宅之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80 公分,機廂
之深度不得小於125 公分(不需扣除扶手佔用之空間),且語音系統得增
設開關。
表 406.6
27
第五章 廁所盥洗室
501 適用範圍
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者,其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502 通則
502.1 位置:廁所盥洗室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502.2 地面:廁所盥洗室之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尤其應注意地面潮濕及
有肥皂水時之防滑。
502.3 高差:由無障礙通路進入廁所盥洗室不得有高差,止水宜採用截水溝。
503 引導標誌
503.1 入口引導:無障礙廁所與一般廁所相同,應於適當處設置廁所位置指示,
如無障礙廁所未設置於一般廁所附近,應於一般廁所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
方向指示。
503.2 標誌:無障礙廁所前牆壁或門上應設置如圖902.1 之無障礙標誌(圖
503.2.1),如主要走道與廁所開門方向平行,則應另設置垂直於牆面之無
障礙標誌(圖503.2.2)。
圖503.2.1 圖503.2.2
28
504 廁所
504.1 淨空間:廁所盥洗室空間內應設置迴轉空間,其直徑不得小於150 公分
﹙圖504.1﹚。
504.2 門:廁所盥洗室空間應採用橫向拉門,出入口之淨寬不得小於80 公分(圖
504.1),且門把距門邊應保持6 公分,靠牆之一側並應於距門把3-5 公分
處設置門擋,以防止夾手﹙圖504.2﹚;門扇得設於牆之內外側。
504.3 鏡子:鏡子之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離不得大於90
公分,鏡面的高度應在90 公分以上﹙圖504.3﹚。
圖504.3
掀起式可
動扶手
圖504.1 圖504.2
鏡面
29
504.4 求助鈴
504.4.1 位置:廁所盥洗室內應設置兩處緊急求助鈴,一處在距離馬桶前緣往
後15 公分、馬桶座位上60 公分,另在距地板面高35 公分範圍內設置一
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且應明確標示,易於操控(圖504.4)。
504.4.2 連接裝置:按鈕應連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若無服務台,應連接至廁
所盥洗室外部設置警示燈或聲響。
505 馬桶及扶手
505.1 適用範圍:無障礙廁所設置馬桶及扶手,應符合本節規定。
505.2 淨空間:馬桶至少有一側邊之淨空間不得小於70 公分,扶手如設於側牆
時,馬桶中心線距側牆之距離不得大於60 公分,馬桶前緣淨空間不得小
於70 公分(圖505.2)。
圖504.4.1
求助鈴
求助鈴
30
505.3 高度: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應使用一般形式
之馬桶,座位之高度為40-45 公分,馬桶
不可有蓋,且應設置靠背,靠背距離馬桶
前緣42-48 公分,靠背與馬桶座位之淨距
離為20 公分(水箱作為靠背需考慮其平整
及耐壓性,應距離馬桶前緣42-48 公分)
﹙圖505.3﹚。
505.4 沖水控制: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
沖水控制應設置於L 型扶手之側牆上,距馬桶
前緣往前10 公分及馬桶座面上約40 公分處﹙圖
505.4﹚。
圖505.4
沖水控制
圖505.3
圖505.2
掀起式可
動扶手
31
圖505.5
505.5 側邊L 型扶手:馬桶側面牆壁裝置扶手時,
應設置L 型扶手,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
35 公分,扶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70 公分,
垂直向之扶手外緣與馬桶前緣之距離為27 公分,水
平向扶手上緣與馬桶座面距離為27 公分﹙圖
505.5﹚。
505.6 可動扶手:馬桶至少有一側為可固定之掀起
式扶手。使用狀態時,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
之距離為35 公分,扶手高度與對側之扶手高度
相等,扶手長度不得小於馬桶前端且突出部分
不得大於15 公分﹙圖505.6﹚。
506 小便器
506.1 位置:一般廁所設有小便器者,應設置無
障礙小便器,無障礙小便器應設置於廁所
入口便捷之處。
506.2 無障礙空間:小便器前方不得有高差。
506.3 高度:小便器之突出端距地板面應為35-38
公分。小便器頂部距樓地板面為100-120 公
分﹙圖506.3﹚。
圖506.3
圖505.6
掀起
式可
動扶

32
506.4 沖水控制: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符合A102.3 及
A102.4 節手可觸及範圍之規定。
506.5 空間:設置小便器之淨空間,不得小於便器
中心線左右各50 公分(圖506.5)。
506.6 扶手:小便器二側及前方應設置扶手,垂直
牆面之上側扶手上緣距地板面85 公分、垂
直牆面之下側扶手下緣與地板面距離為
65-70 公分;平行牆面之扶手上緣距地板面
120 公分;兩垂直牆面扶手之中心線距離為
60 公分,長度為55 公分;兩側垂直地面之
扶手距離牆壁之距離為25 公分(圖506.6)。
507 洗面盆
507.1 適用範圍:無障礙洗面盆或洗手槽,應符合本節規定。
507.2 無障礙空間:洗面盆前方不得有高差。
圖506.5
圖506.6
33
507.3 高度: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不得大於80 公分,且洗面盆下面距面盆邊緣
20 公分之範圍,由地板面量起高65 公分及水平30 公分內應淨空,以符合
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圖507.3)。
507.4 水龍頭:水龍頭應有撥桿,或設置自動感應控制設備。
507.5 洗面盆深度:洗面盆邊緣距離水龍頭操作桿或自動感應水龍頭之出水口
不得大於45 公分,且洗面盆下方空間,外露管線及器具表面不得有尖銳
或易磨蝕之設備。
507.6 扶手:洗面盆兩側及前方環繞洗面盆設置扶手,扶手高於洗面盆邊緣1-3
公分,且扶手於洗面盆邊緣水平淨距離2-4 公分(圖507.6)。
圖507.6
圖507.3
34
第六章浴室
601 適用範圍
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浴室者,其浴缸或淋浴間之設計應符合本章規
定。
602 通則
602.1 位置:浴室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602.2 地面:浴室之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尤其應注意地面潮濕及有肥皂
水時之防滑。
602.3 高差:由無障礙通路進入浴室不得有高差,止水宜採用截水溝。
602.4 求助鈴:ㄧ處距地板面高90-120 公分處;另距地板面高35 公分範圍內
設置一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且應明確標示,易於操控。
603 浴缸
603.1 適用範圍:無障礙浴缸應符合本節規
定。
603.2 位置:浴缸前方之無障礙空間應涵蓋
整個浴缸的長度,前方淨空間寬度不
得小於浴缸寬度,深度為80 公分以上
﹙圖603.2﹚。
603.3 浴缸:浴缸長度不得大於140 公分;浴
缸外側距地面高度45 公分、底部應設置
止滑片,且浴缸內兩側接近上緣處,應設置
扶手(圖603.2、圖603.3)。
圖603.3
35
603.4 扶手:側面牆壁應裝設一水平及垂直扶手;水平扶手上緣距浴缸底面75
公分,與出水側牆壁的距離不得大於38 公分;垂直部份之長度不得小於
60 公分,與浴缸靠背側之外緣距離約70 公分;出水側及對向牆壁皆應設
置L 型扶手,該扶手水平上緣距浴缸底面75 公分,垂直及水平部分之長
度不得小於60 公分,且垂直部分距浴缸外緣不得超過10 公分﹙圖603.4﹚。
604 淋浴間
604.1 適用範圍:設置移位式淋浴間或輪椅進入式淋浴間須符合本節規定。
604.2 座椅:應設寬45 公分以上、深40 公分、距地板面高度45 公分之座椅﹙固
定或活動式皆可﹚,座椅應防滑,若為平滑者,座椅前緣應略高於後緣﹙斜
率約1/12﹚。
604.3 移位式淋浴間
604.3.1 定義:設有固定座椅,輪椅無法直接進
入,使用者必須移位至座椅之淋浴間。
604.3.2 尺寸:淋浴間長度及寬度皆不得小於90
公分,前方之無障礙淨空間不得小於寬90
公分,長120 公分﹙圖604.3.2﹚。
圖604.3.2
圖603.4
36
604.3.3 扶手:兩側牆壁應設置水平扶手,其入口對向牆壁之水平扶手長度不
得小於45 公分,扶手上緣距地板面75 公分;入口之牆壁近外緣處2 側及
座椅靠牆側,皆應設置垂直扶手,其長度不得小於60 公分﹙圖604.3.3﹚。
604.3.4 水龍頭位置:設於入口側面牆壁,牆
面之中心線左右各38 公分且距地板面
80-120 公分之區域﹙圖604.3.4﹚。
圖604.3.4
最大38 最大38
圖604.3.3
平面 立面
最小45
37
604.4 輪椅進入式淋浴間
604.4.1 定義:設有活動座椅,可選擇乘坐洗澡
用輪椅者直接進入,或移位至座檯之淋浴
間。
604.4.2 尺寸:淋浴間長度不得小於150 公分、
寬度不得小於80 公分,前方之無障礙淨空
間不得小於寬80 公分,長150 公分﹙圖
604.4.2﹚。
604.4.3 扶手:除入口側及設置座椅側外,另兩面牆皆需設置扶手,距地板面
高度75 公分,距牆角15 公分內得不設置扶手且入口側邊座椅處應設置高
度75 公分之可動式扶手﹙圖604.4.3﹚。
604.4.4 水龍頭位置:設於入口對側牆壁,
無座位者,可為距地板面80-120 公分
之區域;有座位者,其設置區域以距
設座位之牆壁68 公分之範圍為限﹙圖
604.4.4﹚。
圖604.4.3
圖604.4.4
圖604.4.2
38
第七章 輪椅觀眾席位
701 適用範圍
設有固定座椅場所之輪椅觀眾席位應符合本章規定。
702 通則
702.1 地面:輪椅觀眾席位的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702.2 數量: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
規定:
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個)
50以下 1
51–150 2
151–250 3
251–350 4
351–450 5
451–550 6
551–700 7
701–850 8
851–1000 9
1001–1250 10
1251–1500 11
1501–1750 12
1751–2000 13
超過2000 個固定座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
500 個固定座椅席位,應再增加1 個輪椅觀眾席
位。
702.3 多廳式場所:多廳式之場所,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應依各廳觀眾席位
之固定坐椅席位數分別計算。
39
702.4 席位安排:輪椅觀眾席位得設於觀眾席不同位置、區域及樓層,以增加
多方位的較佳視野角度。
702.4.1 固定銀幕水平能見度容許範圍:中間區塊之席位與銀幕兩側之夾角≦
90°,兩側區塊之席位與銀幕兩側之夾角≦60°(圖702.4.1)。
702.4.2 固定銀幕仰視能見度容許範圍:席位之水平視線與觀看銀幕中心視線
之夾角≦30°(圖702.4.2)。
702.5 座椅彈性運用:輪椅觀眾席位可考量安裝可拆卸之座椅,如未有輪椅使
用者使用時,得安裝座椅。
圖702.4.1
圖702.4.2
銀幕中心
40
703 空間尺寸
703.1 寬度:單一輪椅觀眾席位寬度不得小於90 公分;有多個輪椅觀眾席位
時,每個空間寬度不得小於85 公分 (圖703.1)。
703.2 深度:可由前方或後方進入之輪椅觀眾席位時,空間深度不得小於120
公分(圖703.2.1),而輪椅觀眾席位僅可由側面進入者,則空間深度不得
小於150 公分﹙圖703.2.2﹚。
704 配置
704.1 引導標誌:觀眾席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輪椅席位之方向標示。
圖 703.1
由前後方進入
圖703.2.1
由左右側進入
圖703.2.2
41
704.2 位置:應設於鄰近避難逃生通道、易到達且有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若
有3 個以上之輪椅觀眾席位並排時,應可由前後或左右兩側進入該席位(圖
704.2)。
704.3 視線:輪椅觀眾席位的視線不得受阻礙應和其他區域相同。
704.4 陪伴者之座椅:在輪椅觀眾席位鄰近至少應留有一個陪伴者座椅。
704.5 欄杆:座位前地面有高差者應設
置欄杆,欄杆高度75 公分﹙圖
704.5﹚。
圖 704.2
圖704.5
42
第八章 停車空間
801 適用範圍
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停車位者,應符合本章規定。
802 通則
無障礙停車位應設於最靠近建築物無障礙出入口或無障礙昇降機之便捷
處。
803 引導標誌
803.1 入口引導:車道入口處及車道沿路轉彎處
應設置明顯之指引標誌,引導無障礙停車位
之方向及位置。入口引導標誌應與行進方向
垂直,以利辨識。
803.2 車位標誌
803.2.1 車位豎立標誌:應於室外停車位旁設置
具夜光效果之無障礙停車位標示,標誌尺寸
應為40 公分×40 公分以上,下缘高度
190-200 公分﹙圖803.2.1﹚。
803.2.2 車位懸掛、張貼標誌:應於室內無障礙
停車位上方、鄰近牆或柱面旁設置具夜光效
果,且無遮蔽、易於辨識之懸掛或張貼標
誌,標誌尺寸應不得小於30 公分×30 公分
以上,下缘距地板面高度不得小於190 公
分。
圖803.2.1
43
803.3 車位地面標誌:停車位地面上應設置無障礙
停車位標誌,標誌圖尺寸不得小於90 公分×90
公分,停車格線之顏色應為淺藍色或白色,與
地面具有辨識之反差效果,下車區應為白色斜
線及直線,予以區別﹙圖803.3﹚。
803.4 停車位地面: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
表面不可使用鬆散性質的砂或石礫,高低
差不得大於0.5 公分,坡度不得大於1/50。
804 汽車停車位
804.1 單一停車位:汽車停車位長度不得小於600 公
分、寬度不得小於350 公分,包括寬150 公分的
下車區,下車區斜線間淨距離為40 公分以下,
標線寬度為10 公分(圖804.1)。
804.2 相鄰停車位:相鄰停車位得共用下車區,長
度不得小於600 公分、寬度不得小於550 公
分,包括寬150 公分的下車區(圖804.2)。











圖803.3
圖804.1
圖804.2
44
805 機車停車位及出入口
805.1 停車位:機車位長度不得小於220 公分,
寬度不得小於225 公分,停車位地面上應
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標誌,標誌圖尺寸不得
小於90 公分×90 公分(圖805.1)。
805.2 出入口:機車停車位之出入口寬度及通達無障礙機車停車位之車道寬度
均不得小於180 公分。
45
第九章 無障礙標誌
901 適用範圍
無障礙標誌應依本章規定設置。
902 通則
902.1 標誌:無障礙標誌應符合圖902.1 規定之比例。
902.2 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且該標誌若設置於壁面上,
該標誌之底色亦應與壁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採用藍色底、白色圖案。
格子作為定位參考
點,正式標誌應無格
圖902.1
46
第十章 無障礙客房
1001 適用範圍
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客房者,其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1002 通則
1002.1 位置:無障礙客房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且應出入方便。
1002.2 地面:無障礙客房之地面應平順、防滑。
1002.3 出入口:由無障礙通路進入無障礙客房之出入口應符合本規範205.2.3
及205.2.4 之規定。
1003 衛浴設備空間
1003.1 衛浴設備空間:無障礙客房內應設置衛浴設備,衛浴設備至少應包括馬
桶、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間等。
1003.2:衛浴設備空間應設置迴轉空間,其直徑不得小於135 公分。
1003.3 馬桶及扶手之設置應符合本規範505 之規定。
1003.4 洗面盆之設置應符合本規範507 之規定。
1003.5:衛浴設備空間之浴缸或淋浴間之設置應符合本規範603、604 之規定。
1003.6:衛浴設備空間馬桶、浴缸或淋浴間求助鈴之設置應分別符合本規範
504.4 及602.4 之規定。
1004 設置尺寸
1004.1 房間內通路:房間內通路寬度不得小於120 公分,床間淨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
1004.2 門:其設置應符合本規範205.4 之規定。
1004.3 供房客使用之電器插座及開關:其設置高度應距地板面高70-100 公分
處,設置位置應距柱、牆角30 公分以上,並符合A102.3 及A102.4 輪椅
47
正向與側向接近可及範圍之規定。
1005 房間內求助鈴
1005.1 位置:應至少設置兩處,ㄧ處距地板面高90-120 公分處;另一處距地
板面35-45 公分,且按鈕應明確標示,易於觸控。
1005.2 連接裝置:求助鈴按鈕訊號應連接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若無服務台,
應連接至該客房外部設置警示燈或聲響。
48
參 考 附 錄
附錄1 基本尺寸
A101 適用範圍
本附錄提供設計者參考。
A102 輪椅
A102.1 靜止尺寸:輪椅靜止時所需之淨空間
為75 公分×120 公分﹙圖A102.1﹚。
A102.2 輪椅通行
A102.2.1 單向通行:所需寬度為90 公分﹙圖
A102.2.1﹚。
A102.2.2 輪椅和行人雙向通行:坐輪椅者和
其他行人雙向通行所需寬度為120 公分
﹙圖A102.2.2﹚。
A102.2.3 雙向通行:供坐輪椅者雙向通行所
需寬度為150 公分,較大型輪椅雙向通
行所需寬度為180 公分﹙圖A102.2.3﹚。
A102.2.4 輪椅與拄拐扙者雙向通行:所需寬度
為180 公分﹙圖A102.2.4﹚。
圖A102.2.4
圖A102.2.2 圖A102.2.3
圖A102.1 圖A102.2.1
49
A102.2.5 轉彎:坐輪椅者在通路走廊上轉彎時,如通路寬度為90 公分者,轉
彎處所需之空間為120 公分(圖A102.2.5)。
A102.2.6 迴轉空間:坐輪椅者作360 度方向迴轉時,操作所需空間之直徑為
150 公分(圖A102.2.6.1)。受限制時,亦可在T 型空間中迴轉,所需空
間如圖A102.2.6.2,該空間內須平坦(坡度在1/50 以下),以防止輪椅滑
動。
圖A102.2.5
圖A102.2.6.1
圖A102.2.6.2
50
A102.3 輪椅正向接近可及範圍
A102.3.1 可及範圍: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可及
之最大高度為120 公分,最低高度為40 公
分, 以高度為85 公分最適宜﹙ 圖
A102.3.1﹚。
A102.3.2 桌檯較小: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如
桌檯突出小於50 公分,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20 公分﹙圖A102.3.2﹚。
A102.3.3 桌檯較大: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如
桌檯突出50-60 公分,則其可及之最大高度
為110 公分﹙圖A102.3.3﹚。如桌檯突出大
於60 公分,則無法觸及該牆面。
A102.4 側向接近可及範圍
A102.4.1 可及範圍: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且
中間無阻礙物時,可及之最大高度為120 公
分,最低高度為40 公分﹙圖A102.4.1﹚。
圖A102.3.1
圖A102.3.3
圖A102.3.2
圖A102.4.1
51
A102.4.2 桌檯較小: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如
桌檯深度小於25 公分,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20 公分﹙圖A102.4.2﹚。
A102.4.3 桌檯較大: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如
桌檯深度為25-60 公分時,可及之最大高度
為115 公分﹙圖A102.4.3﹚。如桌檯突出大
於60 公分,則無法觸及該牆面。
A102.5 操作空間:輪椅所鄰之三邊牆壁全部或部分受到限制時,所需操作空間
如A102.5.1 及A102.5.2。
A102.5.1 直行進入:當凹室的深度大於60
公分時,所需最小寬度為90 公分﹙圖
A102.5.1﹚。
圖A102.4.3
圖A102.5.1
圖A102.4.2
52
A102.5.2 平行進入:當凹室的深度大於40 公分
時, 所需最小寬度為150 公分﹙ 圖
A102.5.2﹚。
A102.6 膝蓋淨容納空間
當輪椅必須進入桌檯或洗面盆下部空間
時,所需淨空間為距可靠近之邊緣20 公分
之範圍內,淨空間所需最小高度為65 公
分、距邊緣20 至30 公分處,淨空間之高度
由65 公分逐漸降低為25 公分﹙圖A102.6﹚。
圖A102.6
圖A102.5.2
53
附錄2 其他設施
A201 適用範圍
本附錄2 提供設計者參考。
A202 基地內路緣坡道:參考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之規定。
A203 輪椅昇降台
A203.1 高度限制:昇降台上下平台高差不超過150 公分
A203.2 安全圍柵:昇降台上下平台高差超過40 公分者,須設置安全圍柵,防
止物體於昇降台上升時進入其底部(圖A203.2)。
A203.3 昇降台出入口
A203.3.1 昇降台出入口:昇降台出入口處之樓
地板面,須與昇降台地板面保持平整,二
者間之水平間隙須在3.2 公分以下。
A203.3.2 出入口尺寸:昇降台由前後方進出之
出入口淨寬為80 公分以上﹙圖A203.3.2﹚。
圖A203.3.2
圖A203.2
圍柵
圍柵
54
A203.3.3 關門時間:昇降台門開啟至關閉所需
之時間為10 秒鐘以上。
A203.4 輪椅昇降台尺寸
昇降台所需之淨空間為80 公分×125 公分
﹙圖A203.4﹚。
A203.5 控制按鈕位置
控制按鈕之位置必須符合附錄1 之手可觸
及範圍之規定。
A204 結帳櫃檯及服務台
A204.1 地面:結帳櫃檯及服務台前供輪椅行進或迴轉之空間地面應堅硬平整、
防滑,且坡度須在1/50 以下。
A204.2 位置:設於易到達且有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A204.3 前方空間:服務台前方空間樓地板應無高差,且坡度須在1/50 以下,
其所需之淨空間為直徑1.5 公尺以上。
A204.4 結帳櫃檯
A204.4.1 結帳櫃檯高度:結
帳櫃檯高度須為90 公分
以下,結帳櫃檯邊緣突
出部份之高度須為5 公
分以下(圖A204.4.1)。
圖A203.4
圖A204.4.1
圖A204.4.2
55
A204.4.2 待結帳櫃檯空間:結帳櫃檯一側供通行之走道空間,其所需之寬度最
小為90 公分;結帳櫃檯前等待結帳所需淨空間為150 公分×150 公分(圖
A204.4.2)。
A204.5 服務(售票)台
服務台(售票)高度:服務台之檯面與地板面之距離應為70-80 公分,且
檯面下45 公分之範圍內,由地板面量起65 公分內須淨空﹙圖A204.5﹚。
A204-1 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設備
A204-1.1 地面:自動化服務設備前供輪椅行進或迴轉之空間地面應堅硬平
整、防滑,除騎樓外,其餘地方設置坡度須在1/50 以下。
A204-1.2 位置:設於易到達且有淨寬至少90 公分的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應避免安裝於陰暗潮濕、灰塵多、容易淹水、潑雨、強風、易產生震動、
電源不穩及光源不得讓螢幕與面板產生反光之地點。
A204-1.3 標誌:應於適當處設置明顯標誌供辨識。
A204-1.4 前方空間:前方空間樓地板應無高差,且坡度除騎樓外須在1/50 以
下,其所需之淨空間至少有直徑120 公分以上,其中邊緣15 公分範圍內,
淨高65 公分以上。若空間有限,至少不得小於80 公分×120 公分。
A204-1.5 聲音模式: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應具備語音操作指引。
A204-1.6 操作警示提醒:需設置警示提醒聲音與閃爍燈號,警示提醒使用者
完成取卡及取鈔等交易事項。
A204-1.7 耳機孔: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應設置標準型
耳機孔(3.5 公釐),方便視障者使用語音操作模式。
圖A204.5
56
A204-1.8 語音操作模式: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插入耳
機時會選擇進入無障礙語音操作模式,並由使用者選擇遮蔽或顯示操作畫
面。所有交易訊息均需可以語音輸出,且重播2-3 次;語音播放時,如使
用者操作可即時中斷播放之語音,並回饋新的操作內容。當使用者操作及
輸入密碼時,應以語音回饋操作內容。當語音中斷、無法正常輸出時,應
允許使用者取消交易,並暫停各項影響交易安全之操作。
A204-1.9 點字標示: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耳機孔、卡
片插入口、鈔票取出口/存入口、明細表取出口、存摺簿插入口左側或下
方均需具備點字標示,點字單元點高度至少需為0.3 至0.5 公釐。以注音
符號版本點字標示(圖A204-1.9.1)。
點字
自動化服務設
備符號
耳機孔
卡片插入口
鈔票取出口
鈔票存入口
明細表取出口
57
存摺簿插入口
圖A204-1.9.1
A204-1.10 反應等候時間: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語音操作模式之反
應等候時間為30-60 秒。超過反應等候時間將轉換至下個模式前,應先發
出語音提示再次要求反應。
A204-1.11 伸手可及的操作範圍:最大高度為122 公分,深度不得大於25.5
公分。最大高度110 公分,深度不得大於35 公分。卡片插入口、鈔票取
出口/存入口、鍵盤高度不得高於110 公分。如未符合前述規定,應提供
其他輔助設施,讓輪椅使用者視線可及且以單手便利操作。
A204-1.12 操作點: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按鈕、數字鍵及功能鍵需
與背板間有明顯分界,且能以觸覺清楚辨識。數字鍵與功能鍵上的文字或
符號需與按鍵底色有明顯對比色。數字鍵的排列方式需與電話按鍵的排列
方式一致,數字鈕「5」之上方應附加凸點。功能鍵上除以文字標示功能
外,應具有以下能以觸覺清楚辨識的符號,確認鍵○、修改鍵(︱或﹤)、
取消鍵X。
A204-1.13 螢幕顯示: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畫面的背景與文字之間
有明顯對比色。交易功能上的中文字體不得小於1 公分×1 公分。
A205 其他
A205.1 衛生紙捲筒:衛生紙捲筒應距馬桶前端
左右各20 公分內,捲筒之出口距馬桶須為
45-65 公分﹙圖A205.1﹚。
A205.2 衣物掛勾:廁所內如設置衣物掛勾,設
置於距地板面80 公分至100 公分處,前面
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1 手可觸及範圍之
規定。
A205.3 置物架:設置於距地板面80 公分至100
圖A205.1
58
公分處,且其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
1 手可觸及範圍之規定。
A205.4 轉位台:如浴缸前端設有固定式轉位台
時,所虛無障礙空間至少30 公分,轉位台
則所需深度為38 公分以上,安裝於接近浴
缸的靠背側壁或浴缸側緣,座椅面與地板面
之距離為45 公分(圖A205.4)。
A205.5 小便器
A205.5.1 空間:設置小便器之淨空間,不得
小於便器中心線左右各50 公分(圖
A205.5.1)。
A205.5.2 扶手:小便器二側及前方應設
置扶手,垂直牆面之扶手上緣距地
板面128 公分;平行牆面之扶手上
緣距地板面120 公分;兩垂直牆面
扶手中心線之距離為60 公分(圖
A205.5.2)。
A205.6 無障礙標誌參考圖示
無障礙設施標誌可參考下列圖示(圖A205.6):
圖A205.4
圖A205.5.1
圖A205.5.2
59
A205.7 停車費繳費機(亭):應設置於便捷、有無障礙通路可抵達之位置,且讓
輪椅使用者可方便操作,並符合附錄1 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A205.8 洗手乳:廁所內如設置洗手乳,應設置鄰近於洗面盆處,設置高度距地
板面應在80 公分至100 公分之間,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1 手可及
範圍之規定。
A205.9 馬桶坐墊紙:廁所內如設置馬桶坐墊紙,應設置於鄰近馬桶處,設置高
度距地板面應在80 公分至100 公分之間,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1
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A205.10 擦手紙、烘手機:廁所內如設置擦手紙或烘手機,應設置鄰近於洗面
盆處,設置高度距地板面應在80 公分至100 公分之間,前面及側面之空
間符合附錄1 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A205.11 飲水機:建築物內如設置飲水機供公眾使用,應符合204.2.4 突出物
限制之規定,且其出水口及開關操作高度距地板面應在80 公分至100 公
分之間,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1 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圖 A205.6
60
附錄3 設施設計指引
A301 適用範圍
本附錄3 提供設計者參考。
A302 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
A302.1 引導設施可藉由觸覺、語音、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組成,達到引導視覺障礙
者之功能。導盲磚是藉由觸覺達到引導之功能,並非唯一選擇。
A302.2 導盲磚之設置須由定向行動訓練師或視障服務專業人員進行需求設計與功能
性鋪設,以引導行進設施(條狀)與行進注意設施(點狀)組合搭配。
A302.3 公務機關之視覺障礙引導設施須導引至服務台。
A302.4 公共運輸場站之視覺障礙引導設施須設置定點上下車位置,並引導至服務台、
驗(收)票口以及通過驗(收)票口後鄰近的樓梯或昇降機等設施。
A302.5 有視障學生就讀時之學校,可由定向訓練師或視障服務專業人員進行視覺障礙
引導設施需求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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