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貴院函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等疑問
發布日期:2005-01-18 
內政部94.01.18.台內營字第0940081088號函

一、依建築法第77條之2第4項規定,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本部業依上開規定定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合先敘明。

二、按上開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點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三、按建築法第77條之2第3項及上開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從業者需依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並領得本部核發之室內裝修登記證,其公司營業項目內應載有編號E801061室內裝修業項目。

四、經查上開管理辦法89年9月1日修正發布之第37條之規定,業已於92年6月24日刪除並發布在案。故89年9月1日前已領得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者,其公司名稱毋需標示有室內裝修字樣,自毋須重新取得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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