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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會陳為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列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資格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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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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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99.02.01營署建管字第0992901842號函
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21小時以上者。其為領得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者,應分別增加40小時及60小時以上,有關混凝土、金屬工程、疊砌、粉刷、防水隔熱、面材舖貼、玻璃與壓克力按裝、油漆塗裝、水電工程及工程管理等訓練課程。」、「專業技術人員向內政部申領登記證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或前二條規定之技術士證及講習結業證書。」分別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5條及第16條第1項有所明文,是前開規定業已訂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資格及申領登記證方式。貴會所陳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取得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資格一節,按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者,若為營造業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或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者,自得依上開辦法規定參加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之訓練取得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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