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部核發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適用範圍,與職訓局所核發「建築物室內設計技術士」與「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技術士」甲乙級證書效力之差異性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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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5-02-15

內政部94.02.15.台內營字第0940002876號函

一、按建築法第77條之2第4項規定,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審查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故本部已訂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並於上開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3條規定,室內裝修業從事室內設計(施工)業務者,應設置有專業設計(施工)技術人員1人以上;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指向內政部辦理登記,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人員;依其執業範圍可分為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合先敘明。

二、至領有職訓局所發「建築物室內設計技術士」與「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技術士」甲乙級證書者,依前述管理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應參加本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講習訓練並領得講習結業證書,方得向本部申領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三、另依同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92年6月24日前曾參加由本部舉辦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講習,並取得講習結業證書者,得免檢附上述職訓局所發技術士證,向本部申領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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