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未登記經營「室內裝修業」之業務,其公司名稱可否標示「裝修」字樣之疑義
‧ 
發布日期:2005-12-05
內政部94.12.05.台內營字第0940087513號函
按「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77條之2第3項規定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備具申請書,檢附前項規定之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其名稱並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分別為建築法第77條之2第3項、第95條之1第2項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所規定,合先述明。
三、依上開相關規定,尚無限制未登記經營「室內裝修業務」之公司不得標示「裝修」字樣之規定,惟該等未經本部許可並登記之公司不得從事室內裝修業務,違者依上開建築法第95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仍請予以告知為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唯貿室內裝修 的頭像
    唯貿室內裝修

    唯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的部落格

    唯貿室內裝修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