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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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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4.08.10台內營字第0940085136號函 一、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點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及「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分別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及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第3項所明文規定。故有關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或變更使用,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二、依建築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是有關特殊結構之建築物審查,係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貴會如有相關意見,宜請逕洽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研處。至有關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係採共同供應契約方式,經由評選委員會公開評選辦理。 三、有關86年時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者,在營造廠商、室內裝修廠商、工程機構或建築師事務所服務5年以上從事建築或室內裝修設計,得參加講習取得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係依據85年5月29日頒布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依現行規定(92年6月24日修正發布),除建築師之外,應先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始得參加講習取得建築物室內設計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資格。 |
- Oct 23 Fri 2015 16:10
貴會函詢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相關規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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